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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常委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使常委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委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共丽水市委的领导下,以《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履行人民团体的桥梁和纽带职能,发挥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的作用,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奋力拼搏,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委会在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会

  议闭会期间,领导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行使全委会的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和科协机关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的职权为:

  解释《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组织实施《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

  决定并召集全委会会议;

  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决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根据《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审议批准增补或变更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常委、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推选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秘书长;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待下一次全委会会议召开时,由常委会提请全委会确认。

  审批申请加入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协。

  《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常委会委员有权对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建议;有权视察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厂矿、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委员应遵守《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市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完成常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同科技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办公会议拟订,会议的有关事项应提前通知各位常委。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职权;

  讨论决定全委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审议提交全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

  审议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讨论与丽水市政协科协组委员履行职责、相互协调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四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丽水市科协机关各职能部门及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情况,可邀请有关市级学会和地方科协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主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每年召开1到2次。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有关重要文件;

  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讨论及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工作委员会按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基本任务设置。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副主席、秘书长、常委及有关人员担任,其人选由主席会议提名,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机关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

  审议本工作委员会有关业务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审议提交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有关报告和建议;

  组织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至2次。

  第六章 文 件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或主席会议作出决议、决定,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市科协机关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以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名义印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丽水市科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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