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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大力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发布日期:2016-01-29 09:42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明确了以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稳妥有序、强化监管为基本原则,确定了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施行。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凡是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规定了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主体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是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是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四是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五是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六是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七是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意见》规范了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和程序。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方式。按照确定转移职能→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步骤进行。同时提出了推进职能转移的五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明确工作职责;三是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是加强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设;五是落实经费保障。

  《意见》的出台必将对推动我省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省科协所属的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省科协将按照《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调研,制定工作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更好的推动“承能”工作。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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