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丽水林业碳汇建设的建议
(2023年3月30)
森林是陆地上最庞大的“储碳库”,最高效的“吸碳器”,是最经济的“碳中和”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粮库、钱库,现在应该再加上一个碳库”;在海南考察调研时再次指出,“绿水青山是水库、粮库、钱库、碳库”。可见,林业碳汇已经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在去年全国绿化委员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明确要求:要久久为功抓好林草碳汇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完善林草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碳汇交易等制度机制,加快推进实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畅通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渠道。从中央层面看,在“双碳”工作总体布局中,林业碳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森林是实现地区碳中和的“压舱石”,林业碳汇是增加山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加速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对我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为此丽水市老科协组织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重组落地进展缓慢。华东林交所是省内唯一的林权交易场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造林业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浙委发〔2021〕42号)等相关文件都明确提出“依托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探索开展区域性林业碳汇交易”。丽水市积极引进重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打造区域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是全省林业碳汇项目“收储—开发—交易”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由于各种原因,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仍然无法落地运营。
2.现行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不符合我市森林资源状况。现有方法学未充分挖掘林业碳汇效益。近年来,我省森林蓄积量不断增加,森林生态持续优化、森林质量显著提升,森林碳储量基数庞大。但是根据国际国内现有方法学进行测算,可开发的碳汇潜力有限,造成了“资源诅咒”现状,导致林业碳汇资源未能最大程度被开发利用。
3.开发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国际碳交易机制还未建立,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尚在修订,CCER项目方法学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社会上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投资主体繁多,规范化市场尚没有形成,存在着夸大开发收益、夸大开发难度、借机圈地抢占林草资源等乱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于2017年3月被国家发改委叫停签发,至今未开放。当前全国尚未建立全国自愿减排机制,浙江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还处于谋划阶段,缺乏推进和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的相应制度和政策依据。此外,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缺乏活力,可开发项目有限、项目开发成本过高、过程风险太大、项目产权不够清晰、补偿机制相对单一等原因,导致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的主体意愿和热情不够高。
二、建议
1.试点“两山”合作社收储林业碳汇。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主动防范风险。建议各地重点推进以“两山”合作社等国有主体为主的森林碳汇收储模式,合理利用市场机制,科学有序引导社会资金和技术,发掘碳汇潜力,着力提升碳汇能力,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
2.打通流转路径实现碳汇收储。依托林权IC卡市、县、乡、村、户五级林权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碳账户,实现碳权到户。以此为基础,创新林业碳汇收储模式。一是森林碳汇未来收益权收储。比如,景宁县、遂昌县试点收储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总面积为21.22万亩;二是森林经营权流转收储。比如,以安吉竹林经营权收储、衢州森林经营权收储为经验。建立林业碳汇多元化收储模式,积极推进林业碳汇收储工作;三是国乡合作+林业碳汇森林收储。主要通过国乡合作造林和国家战略储备林林权流转,开展森林碳汇收储工作。明确六种场外联营模式,包括:传统股份制升级、国有林场+农户形式、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场场合作形式、租赁形式、托管形式。
3.开发试点项目促进碳汇收储。一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开发。比如,2016年景宁县、遂昌县按照CCER方法学开发了2个CCER竹林经营碳汇项目,年均碳汇量为9.42万吨;二是“浙林碳汇”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开发。目前,省林业局已规划10个区县碳账户开展“浙林碳汇”项目收储开发。龙泉市国有林场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一级帐户),选择了道太、城北两个乡镇近6000亩林地试点开发“浙林碳汇”,已经着手与各行政村签署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4.创新金融产品支撑碳汇收储。积极探索开发林业碳汇收储金融产品,拓宽林业碳汇生态价值转化路径。一是开发长周期的林业碳汇收储贷款。支持林业碳汇投资主体、金融主体以统一开发林业碳汇为主要目的,通过中长期限的林权流转或经营权流转获取林业碳汇产品开发权,并给予授信;二是开发林业碳汇质押贷款。林业经营主体以碳汇未来收益权为质押,依据林业碳汇金融价值评估给予授信;三是开发“林权+碳权”组合贷款。鼓励林业经营主体以其持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权益与林业碳汇价值组合给予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