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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博士创新站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9 17:53:27 来源: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院士之家、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的“一家三站”体系建设,加强丽水市博士创新站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提升博士创新站的质量,根据《浙江省院士智力集聚工作“十四五”规划》(浙院协办[2021]10号)、《关于推进博士创新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科协发[2021]14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创新站是以我市中小型企业、科研单位为建设主体,以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青年博士为依托,通过青年博士和企业(单位)建站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迭代升级、技术人才培育、科技项目申报等,解决中小型企业(单位)缺技术、缺人才难题,有效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单位)的人才流动通道,服务中小型企业(单位)转型升级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观念、错位发展的原则。博士创新站建设以省内高校青年博士资源力量为依托,以服务中小型企业(单位)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为目标,着眼于中小型企业(单位)生产流程管理、产品迭代升级、技术人才培育、科技项目申报等微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等功能定位,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错位布局、融通发展。

(二)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原则。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优化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引导鼓励青年博士下沉一线创业创新,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三)坚持务实推进、服务产业发展的原则。博士创新站建设应以高水平推进我市主导产业为主要建站方向,实施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应紧扣我市发展重点,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二章 建站要求

第四条博士创新站重点围绕“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经济”等五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品质农业集群及各县(市、区)特色产业,集聚一批省内外青年博士,引进转化一批技术成果,攻关解决一批技术难题,培养一批技术人才,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单位)。

第五条建站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或技术需求,与建站单位无人事隶属关系。原则上,每名博士领衔的博士创新站不超过1家,博士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第六条在丽水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合作项目,能为博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及其它生活后勤保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站企业(单位)与至少1名符合建站条件的博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乡村振兴类合作项目不作硬性要求)。博士创新站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前期已开展合作的从实质合作开始计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博士创新站认定工作由市科协牵头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推荐:申请建站企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科协、丽水开发区提出建站申请,各县(市、区)科协、丽水开发区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协。

(二)资格审核:市科协对建站情况进行审核,视情赴现场调研核实,确定培育名单。

(三)批准认定:市科协对建站单位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发文认定并授牌,享受支持保障政策,不合格的,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第二年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九条建站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在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

(四)其他不应当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条新建博士创新站经绩效评估合格的,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给予建站博士10万元生活补助,通过派出单位或建站单位分2年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博士创新站的,再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建站单位要按照让科研人员有经费使用自主权的要求,加强博士创新站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对运行管理规范、项目合作成效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博士创新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站。对创新业绩突出、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建站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青年科技奖等人才计划。

第十二条建站企业(单位)是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主体,负责博士创新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博士创新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所在地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科协要充分认识开展博士创新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按照省科协提出的博士创新站建设的“五个一”标准,履行管理职能,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创新站高效、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博士创新站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博士创新站称号:

(一)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二)建站博士评价反馈差,主动要求取消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