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科技强市战略,奋力打造“两山”发展人才创新创业高地,加速院士专家高端智力集聚,进一步加强我市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工作站的运行质量,更好地服务丽水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人才办负责全市工作站建设、管理的统筹指导,市科协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委人才办、科协、丽水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等建站单位和合作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联合开展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等全方位合作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院士工作站是指柔性引进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当选院士合作建立的工作站;
专家工作站是指柔性引进《丽水市人才分类目录》所认定的A类(除两院院士外)专家合作建立的工作站。
第二章 工作站的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战略决策咨询:组织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以及为丽水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二)关键技术攻关:组织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
(三)科技成果转化:引进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科研成果,在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打造自主知识产权、著名品牌;
(四)创新人才集聚、引进和培养:依托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资源,为建站主体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建立工作站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站单位须为丽水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二)建站单位与院士或专家签订建立工作站协议,配套相应的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或专家有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
(四)建站单位与院士或专家合作方向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
(五)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三年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有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办的指导下,由市科协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报工作站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建站协议书、合作项目协议书、工作站管理办法等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委人才办、科协、丽水开发区初审后,向市科协推荐申报;
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等申请单位由主管单位初审后,向市科协推荐申报;
(二)资格审查:市科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再审,视情实地走访调研,核实情况;
(三)评审认定:由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报市委人才办成员审定;
(四)批准公布:审定通过的工作站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协命名并授牌。
第八条建站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在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
(四)其他不应当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或专家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条工作站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要求工作站每年组织院士或专家面向全市举办1次科技报告会或座谈会,提出1份科技工作者建议。鼓励院士入驻丽水“院士之家”。建站单位每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市科协组织专家于认定后次年开始对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站考核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主要考核工作站平台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工作成效、院士或专家对建站主体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一)建站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提交考核材料;
(二)考核材料由县(市、区)委人才办、科协、丽水开发区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科协,市直单位直接提交市科协;
(三)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工作站称号: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受到行政处理的;
(四)被注销或关停、破产、倒闭的;
(五)建站协议到期没有继续签约时间超过半年的;(六)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新认定的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通过年度考核的工作站给予30万元/年工作经费。工作站认定后有新进院士专家的,报县(市、区)委人才办、科协、丽水开发区初审后提交市科协(市直单位初审后直接提交),经市科协审核后,对引进第二名及以上院士专家的按第十二条考核程序考核合格后,每新进1名院士(专家)给予30万元/年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鼓励工作站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作站。认定为省级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工作站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工作站资助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工作站资助经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发、工作站建设、合作项目专家补助、人才培养等。
建立常态化院士专家联络服务保障机制,市科协和各县(市、区)科协每年酌情在相关经费中列支用于联络院士专家等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对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给予经费倾斜和支持。各地应制定和落实扶持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的相应政策措施,加大经费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加大对工作站的人才和团队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工作站引进急需人才,有关部门在人才选拔中,对工作站的骨干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丽委人[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