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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0

浙科协发[2010]33

各市党委组织部、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科协,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0930 

    

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等单位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工作站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实施我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柔性引进高端领军型人才,建立长效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提升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服务。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协(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 

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1.为企业及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五条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设立,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省属高校、行业协会、各类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主体也可设立。设站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企业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其他性质建站主体具有50人以上规模。 

  2.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工作站从事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5人以上。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任务已顺利开展一年以上。 

  4.引进院士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5.建站主体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三年内对工作站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并已形成较完善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省级工作站原则上在各地市认定的工作站基础上进行申报,推荐和初选工作由各市科协牵头组织实施,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各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科研院所、省属高校、行业协会等建站主体可以直接申报。 

  省级工作站认定每年开展一次。每年的评审名额由协调小组根据全省建站情况确定并在发布申报通知时明确。省级工作站按评审名额择优认定。 

  第七条省级工作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定工作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产生省级工作站建议名单。 

  评审小组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采用打分制,按评审名额择优确定。 

  第八条评审产生的建议名单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发文认定为“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授牌。 

  各地市设立工作站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工作站的支撑和考核管理 

  第十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专家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工作站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每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省有关部门对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在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支持。所在地政府应加强对工作站的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经费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设站主体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作站的人才政策支持力度。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作站引进急需的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省有关部门在省级重点创新团队评选和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等选拔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站的一个考核管理周期一般为三年,每年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命名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建设目标绩效评估和考核,评选一批优秀工作站,并给予表彰。设站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不合格的由命名授牌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制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丽水市科协责任编辑:ls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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