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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7

丽卫2012241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社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卫生人才培养,稳定卫生人才队伍,推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丽委〔2011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市“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管理办法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医疗领域专家特色,加快以名医带动名科,以名科促进名院的步伐,促进全市卫生行业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丽水市卫生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卫生行业每三年联合开展一次绿谷名医(含中医、医技、公卫、药学)、绿谷名护士评选活动,绿谷名医分为绿谷特级名医、绿谷名医(绿谷名中医)和绿谷基层名医。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20名,其中绿谷特级名医20名、绿谷名医40名、绿谷基层名医20名、绿谷名护士40名。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期满后须重新参加新一届的名医评审,不能评上新一届名医的,自然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是指学术上有专长、技术上有特长、医德医风高尚,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绿谷名医”是在专科专病诊疗上有明显特色,在学科发展上有创新,对本学科业务发展起到有效推进作用,在本地常见病、多发病预防诊治上有突出贡献,在疑难复杂疾病救治上有显著业绩的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工作在全市卫生行业中进行。评选对象为在全市卫生行业从事医疗卫生专业的一线在岗在聘专业技术人员。“绿谷基层名医”以乡(镇)和社区从事全科专业为主的临床医生(含中医医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绿谷名医和绿谷名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技术过硬、医德高尚,群众满意;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有系统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连续三年无医疗事故发生; 

(三)刻苦钻研业务,能较为熟练掌握疑难危重病人的各项技术操作,被列为学术和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重点培养对象; 

(四)能指导和带领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新项目、在技术操作等方面起带头作用,在本地区、本领域整体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绿谷特级名医” 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绿谷名医”评选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3年来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创新奖的主要完成者;市(厅)级科技进步或创新奖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立项二项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在本领域获得省级相关荣誉的;在本专业获得全省同行认可的。首届绿谷特级名医在市级及以上医学学科带头人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绿谷名医”评选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年限:现在岗在聘,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临床医学工作15年及以上。 

(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三)职称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岗在聘)。 

(四)医学科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开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近3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创新二等奖及以上完成者,或三等奖前五名完成者;市(厅)级科技进步或创新奖前三名完成者;县级科技进步或创新奖前二名完成者;在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立项前三名完成者;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在二级(省级)及以上医学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 

(五) 工作业绩:在解决临床疑难急重症技术上有较高水平和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起到指导和带头作用。长期工作在临床一线,每年的门诊或住院诊治病人(业务工作量)在同行中领先,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六)业务水平:在专业学术方面造诣较深,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被同行所公认并享有较高威望。 

第七条  “绿谷名中医”评选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年限及职称:现在岗在聘,从事中医临床(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中医类副高以上职称。 

(二)医学科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开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近三年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或创新奖前三名完成者;县级及以上科研立项前三名完成者;市级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含扶持)带头人;在二级(省级)及以上医学期刊发表第一作者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中医药基础理论扎实,临床诊疗实践经验丰富,对某一领域疾病、某一专科疾病或某些疑难危重病种具有较高的学术及诊疗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在同行中就诊病人多,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承诺每3年培养1-2名学术经验继承人的。 

(四)市级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省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人可优先推荐。 

第八条 “绿谷基层名医(含中医)”评选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主动服务,连续服务,综合服务。坚持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方向和宗旨,深入农村(社区居民)家庭开展医疗保健服务,深受同行与群众的好评。 

(二)工作年限:现在职在聘,从事基层医疗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 

(三)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基层医疗临床工作满25年可放宽至医学类中专学历。 

(四)职称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取得执业医师(中医师)资格证书。 

(五)医疗科研方面:近三年在二级及以上医学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六)专业技能方面:坚持基层卫生服务宗旨,在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造诣,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从事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等方面,取得过较为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绿谷名护士”评选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护理工作10年以上。 

(二)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在临床一线,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积极投身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全程、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成绩突出,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赞誉。 

(三)认真钻研、不断进取,基础扎实、技术精良,业务能力突出,学科知识面广,掌握护理信息及发展动态。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近三年获得县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及以上科研立项前三名完成者;在二级(省级)及以上医学期刊发表第一作者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服从组织分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有协作精神,敬业勤恳,严格执行医疗护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业绩突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活动: 

(一)近3年内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近3年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或发生医德败坏事件,核查属实者; 

(三)近3年内发生负次要责任及其以上医疗事故者; 

(四)近3年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由丽水市卫生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丽水市‘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丽水市卫生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审组和办公室。专家评审组由不少于15人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负责具体评选事务。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由各单位推荐〔县(市、区)的评选对象需由所在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上报〕、专家评审审定、丽水市卫生局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家评审组对被推荐人进行材料审查和评审,确定“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建议人选。由丽水市卫生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正式人选。正式人选经公示后无异议,报丽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丽水市卫生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丽水市 “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丽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市区“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参照《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给予“绿谷特级名医”享受高层次人才第四类、“绿谷名医”享受高层次人才第五类、“绿谷基层名医”和“绿谷名护士”享受高层次人才第六类标准中的“政府岗位津贴”待遇。同时,对能够积极开展医学研究、医学带教及推广临床新项目、新技术,能圆满完成临床工作和教研任务,且原已享受第四类以上政府岗位津贴的绿谷特级名医所在单位给予医学教科研经费补助(市直为每人每年10000元),原已享受第五类以上政府岗位津贴的绿谷名医、原已享受第六类以上政府岗位津贴的绿谷基层名医、绿谷名护士所在单位给予医学教科研经费补助(市直每人每年5000元)。市直所需医学教科研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县(市、区)、开发区对象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年度考核制度。在任期内,“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应于每年年底前向丽水市卫生局报告医德医风、工作业绩、教学科研等年度工作情况,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负责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报告制度,“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情况告知丽水市卫生局,以便信息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把“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的管理作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学术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的知名度。 

第十九条  当选的“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在国内外进修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课题申报和科研项目资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称号: 

(一)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负次要责任及其以上医疗事故的; 

(三)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五)调离丽水市卫生系统或脱离原申报专业岗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卫生局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丽水市科协责任编辑:ls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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