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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7

丽委人〔2012〕3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的配套实施办法《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和《丽水市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2416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以下简称政府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岗位津贴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岗位津贴发放和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岗位津贴与业绩考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发放。 

第四条  政府岗位津贴适用对象: 

(一)《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年度考核合格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第五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认定); 

(二)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纳入政府岗位津贴享受范围的对象。 

第五条  政府岗位津贴标准:第一类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类每人每月5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2000元,第五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第六类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若干类别或同一类别若干项人才荣誉称号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府岗位津贴。调离市区单位的人才,自岗位变动次月起不再发放政府岗位津贴。 

第七条  在享受政府岗位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的次年1月起就高享受相应标准。 

第八条  政府岗位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12月,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企业单位申报对象需提供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申报对象的考核等次,按管辖权限,将考核合格的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市直主管部门、莲都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政府岗位津贴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一次性发放给相关对象。 

第九条  市本级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申报对象由市经信委复核,其他单位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复核;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对象由莲都区人力社保局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复核。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政府岗位津贴: 

(一)录用(调任)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三)没有被企事业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或高技能职务的; 

(四)事业单位人员未经组织批准离职或在职不在岗的; 

(五)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岗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市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在丽水创业创新的服务工作,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享受“绿色通道”的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或在职在聘且属于《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建立“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其中,对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发放“丽水市高层次人才证”(以下简称“人才证”),作为在丽水享受各项优惠待遇的凭证。 

第五条  “绿色通道”服务项目 

(一)人事编制 

服务内容:满编事业单位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可向丽水市或莲都区编委办申请专项批办,市、区编委办研究同意纳编后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纳编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丽水市或莲都区人力社保局;(2)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会同市、区人才办审核申报对象有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3)市、区编委办审批纳编;(4)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关政策。 

(二)岗位特聘 

服务内容:用人单位引进第一至第五类人才符合聘任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特聘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丽水市或莲都区人力社保局;(2)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会同市、区人才办审核申报对象有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3)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核意见落实相关政策。 

(三)安家补助 

服务内容:引进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工作满一年,在办理好人事调动手续后,可申领安家补助。具体为: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5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10万元,第六类3万元。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每年6月或12月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市人力社保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媒体上进行公示;(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将安家补助款划拨至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给相关对象。     

领取安家补助的对象未满服务年限离开用人单位的,按照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退回安家补助。 

(四)配偶随迁 

服务内容: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可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令性安置到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工作;配偶待业需要安置的,若符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和安置到相应单位。接受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满编的,经市区编委研究同意后,可实行超编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解聘或辞职、辞退的,其配偶原为待业安置的,安置后的身份不再保留。引进第五类中的急需紧缺人才的配偶安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照前四类人才政策处理。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结合引进人才配偶实际情况,按管辖权限,向市人力社保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协助安置的相关意见;(3)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协调或予以落实。 

(五)子女入学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子女,选择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由市教育局结合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学,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联系入学;选择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由市教育局参照少数民族加分优惠及相应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等政策,负责联系入学。第五类人才引进时,其子女入学可参照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政策办理。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每学期开学15天前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委人才办;(2)市委人才办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市教育局;(3)市教育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入学。 

(六)健康服务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和第六类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建立健康评估管理档案,享受健康服务待遇。其中,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每年安排一次二级健康体检,实行医疗专家跟踪服务,并在市区定点医院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第六类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每年安排一次三级健康体检。 

市卫生局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梳理符合条件人才名单,并根据不同类别人才落实相应健康服务待遇。 

(七)旅游服务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在我市3A级以上景区享受五折大门票优惠。 

市旅游局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梳理符合条件人才名单,与相关旅游景区做好衔接落实。 

(八)社会保险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享受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核对办理人“人才证”信息,并落实相应社会保险服务待遇。 

九)户籍办理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及配偶、未婚子女在丽水市区落户的,“人才证”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市区公安机关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核对办理人“人才证”信息,并落实相应户籍办理服务待遇。 

(十)车辆办证和年检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申办本人机动车相关业务的,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市公安机关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核对办理人“人才证”信息,并落实相应绿色通道待遇。 

(十一)其他服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健全“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机制,组织、编委办、人力社保、教育、卫生、旅游、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服务操作流程并抓好落实,市委人才办负责做好督查指导。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中健康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安家补助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中财政出资部分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财政分级承担。财政承担部分经费在市区人才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和培养力度,着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分类资助、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主要采取人才专项奖励、学习深造资助、人才项目资助等方式实施。 

第四条  人才专项奖励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入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入选的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丽水市“绿谷新秀”等市级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对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当以上层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象。 

(二)奖励标准:第一类300万,第二类100万元,第三类50万元,第四类10万元,丽水市“拔尖人才”2万元,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2万元,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1万元,丽水市“绿谷新秀”1万元。 

(三)办理程序: 

1.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及以上培养工程的对象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市直主管部门、莲都区人才办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 

2.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办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对象。 

获得丽水市市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的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由评选或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 

第五条  学习深造资助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对象。 

(二)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学习深造资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市直主管部门、莲都区人才办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 

2.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办将资助资金发放给相关对象。 

第六条  人才项目资助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管理期内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培养管理期内的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绿谷新秀”等对象。 

(二)资助标准:人才资助项目分ABC三类,其中A类资助标准为30万元,B类资助标准为10万元,C类资助标准为5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确定。 

(三)办理程序: 

1.每年第二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人才项目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在市科技信息网公告通知栏公布; 

2.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ABC类资助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3.市科技局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将资助资金按项目分年度划拨至申请对象所在单位。 

(四)有关要求 

1.申请人在培养管理期内一般只能申请一次项目资助; 

2.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要与申请人所学专业或所在岗位一致; 

3.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同类项目,人才项目资助一般不再予以资助; 

4.人才项目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5.受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须注明“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后,资助对象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以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相结合,遵循分阶段、分层次、多形式解决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且属于《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租住人才专项房、发放租房补贴三种方式实施。其中住房的审查范围和认定依照《丽水市首期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购房补贴。对从市外引进到市区(含丽水经济开发区,下同)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自申请之日起可分年度申请为期五年的购房补贴: 

1. 落户市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 

2. 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3. 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工作满一年。  

补贴标准为第一类每人每年60万元,第二类每人每年40万元,第三类每人每年30万元,第四类每人每年15万元,第五类每人每年8万元。 

(二)租住人才专项房。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无住房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免租金人才专项房,第五、六类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房并享受租金优惠。 

(三)租房补贴。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无住房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可分年度申请租房补贴,第一类每人每月3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25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2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1500元。人才类别发生变动的,租房补贴自变动后的次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后,按管辖权限,送教育、人事等部门就学历学位、人事编制、在岗在职、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荣誉称号等进行审查,其中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对象还需报送莲都区人才办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 

(三)用人单位将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对申请人住房及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住房保障资源情况,提出具体意见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建设局将经审核通过的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 

(五)市委人才办签署审批意见,交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莲都区人才办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有关政策: 

1. 申领购房补贴的,自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到位,其中市本级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发放,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由莲都区人才办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放。 

2. 租住人才专项房的,自审批之日起由市建设局根据人才专项房资源情况,按向市建设局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集中配租或轮候租住。 

3. 申领租房补贴的,自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市建设局发放到位。享受租房补贴的对象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租)房补贴以及租住人才专项房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购(租)房补贴资金和人才专项房,三年内停止受理所在单位所有人才的住房保障相关申请。  

第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住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方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调离市区属单位的,停止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租住人才专项房的需退出人才专项房; 

(三)租住人才专项房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档案,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等部门,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人才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购房补贴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中财政出资部分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分级承担。财政承担部分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柔性人才为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以及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来我市开展创新服务并符合《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标准的对象。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政府引导、以需为本、市场配置、契约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柔性引才方式: 

(一)项目引进。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市外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委托进行技术创新、课题研究、产品研发等工作的引才方式。 

(二)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开展合作的引才方式。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兼职的方式,邀请市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等引才方式。 

(四)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支持政策: 

(一)引才补助。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并符合以下要求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引才补助。 

1. 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服务期限、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2. 服务次数(时间):第一类人才到丽水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或5天),第二类人才不少于3次(或8天),第三类人才不少于4次(或12天),第四类人才不少于5次(或20天)。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到丽水服务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3. 服务要求: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并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 

引才补助的具体标准:协议期间第一类人才每人每年6万元,第二类人才每人每年4万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第四类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 

(二)绿色通道。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柔性人才证”,参照《丽水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凭证享受健康服务、旅游服务、车辆办证等优惠待遇。 

(三)评优评奖。柔性引进人才在丽水的工作成果,与本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四)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每年12月,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柔性引才”补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市直主管部门、莲都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申报);  

(二)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将柔性引才补助经费划拨至申请单位,由市委人才办给相关对象发放“柔性人才证”。 

第八条  严格规范柔性引才工作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须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柔性引才补助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柔性引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丽水市科协责任编辑:ls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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