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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7

丽政办发〔20131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7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丽水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新丽水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精神,结合《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培训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机制科学、激励保障措施有力的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基本形成一支适应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要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力争到2015年底,在全市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企业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20%以上的目标。 

二、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大力推进岗前培训。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要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就业准入规定。 

(二)推动在岗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组织生产一线骨干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含)以上技能晋级培训。企业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依据《丽水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丽财社〔2013147号)进行补助。鼓励企业技能人才参加各级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参加各级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而取得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取得高级工证书的补助1000元、取得技师证书的补助1200元、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补助1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费(含材料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市本级企业的上述补助在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其它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分别承担。 

(三)健全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引导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开展定单培训、定向培训,参与承担企业职工进修、晋级培训任务,并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每个相关专业至少与2家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对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支持项目。 

(四)抓好传统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传统工艺代际传承机制,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优秀人才。到2015年,培训传统工艺技能人才300名,培养选拔传统工艺技能大师60名,基本形成传统工艺技能大师的培养选拔工作机制,使传统工艺技能人才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传统工艺学术研究,提高传统工艺技能人才理论水平,2015年底前评选丽水市“传统工艺学科带头人”1015名,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五)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以师带徒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开展带徒授艺的企业,应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徒授艺的作用,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应带徒不少于2名。 

三、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六)积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企业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切实提高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建立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项能力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组成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对人力资源管理较为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工作。积极鼓励小型企业参加社会化考核鉴定。对尚未制订国家职业标准,且属急需的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按照省里统一的职业技能试行标准和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能力考核鉴定。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示范引导,建立一批市级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示范基地。2015年底前评选出10家市级“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示范基地”,对评定为市级“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基地建设经费补助。 

(七)扩大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范围。对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省、市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四、加大企业技能人才政策激励 

(八)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2015年底前评选30名“丽水市首席技师”,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2015年底前建设30家“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评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5人以上,经考试考核5人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合格的,再给予2万元补助。 

被评选为“浙江省首席技师”、“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人才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四类人才的政府岗位津贴政策,被评选为“丽水市首席技师”和“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人才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六类人才的政府岗位津贴政策。该政策资金市本级人员在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各县(市)分别承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实施高技能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制度。从2013年起,对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岗位并被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六类人才中政府岗位津贴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公布《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切实加大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列入《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技师在目录有效期间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六类人才中政府岗位津贴政策;列入《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高级技师在目录有效期间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五类人才中政府岗位津贴政策。该政策资金市本级人员在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各县(市)分别承担。 

(十)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企业、行业和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直接选拔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提升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每年统筹组织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给予每个竞赛职业工种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全市性技能大赛中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 

(十一)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办法。引导企业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梯次津贴制度。对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技术能手、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功勋技能人才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要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可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在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在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且退休前未解聘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等对待。 

(十二)明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对企业招聘、录用经我市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人员,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视同全日制大专生对待。企业职工进入我市职业院校学习,结业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技师证书的,分别享受本企业同岗位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企业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五、加大企业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十三)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端紧缺技能人才。对市外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经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十四)拓宽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渠道。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逐步建立人才、技能、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引导企业以岗位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用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技工院校通过合作办学项目或建立合作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专家。对企业和技工院校根据生产和教学需要引进、聘用的外国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支持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企业与优秀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明确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责任。 

六、提升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 

(十五)构建职业培训网络。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逐步开展星级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对评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力度,两年评选一次“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评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满一年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各示范基地所在地政府再给一次性奖励10万元。着力推进技工学校发展,进一步强化技工学校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力军作用。技工学校培养学生按照全日制学校的补助政策进行补助。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师资雄厚、设施设备先进的培训鉴定网络。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培训导师。从企业和职业院校选拔一批专业教师,建立职业培训师资库。2015年前评选510名“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训优秀导师”,给予每位优秀导师1万元奖励。 

七、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市委人才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工作协调。 

(十八)落实经费保障。企业要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该经费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到本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职业培训。被统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职业培训的,确认完成培训后,可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返还其统筹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用于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列入各级促进就业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动者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企业和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中相关补助、奖励未特别注明的,在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意见中的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丽水市科协责任编辑:ls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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