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丽委人〔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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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新秀”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绿谷新秀”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5月11日
丽水市“绿谷新秀”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创新型后备人才队伍,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谷新秀”是指在生产、工作一线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好工作业绩、较大成长潜力,且在职在岗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 “绿谷新秀”选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群众公认原则;“绿谷新秀”管理坚持明确目标、立足使用、重在培养原则。
第四条 “绿谷新秀”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协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绿谷新秀”面向全市范围选拔,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受户籍、学历、职称、资历、行业限制。公务员及参照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绿谷新秀”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名额一般不超过40名。《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四类以上对象,以及入选丽水市拔尖人才、“138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对象,不再参加“绿谷新秀”的选拔。
第七条 “绿谷新秀”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身心健康;
(二)近两年在自然科学研究与普及、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企业管理、工程技术、工农业生产与科技推广、教育与教学、医疗卫生、人文艺术、社会工作以及其他领域中取得较好业绩,在社会和同行中有一定的公认度;
(三)科学文化素质较高,事业心、责任感较强,具有开拓进取和改革创新精神,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所在单位或团队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培养条件。
第八条 “绿谷新秀”的选拔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县(市、区)委人才办或市直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委人才办或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和遴选,确定推荐名单报市科协。
(三)市科协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分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选拔确定初步名单。
(四)将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市科协向纪委、法院、公安、检察、信访、计生、环保、税务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批准的“绿谷新秀”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表彰。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绿谷新秀”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并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给予人才专项奖励1万元(入选奖励5000元,两年管理期满且考核合格再奖励5000元)。
第十条 “绿谷新秀”优先推荐为浙江省青年科技奖、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等更高层次的培养对象荣誉评选。
第十一条 每届组织开展一次“绿谷新秀”学习考察活动,并有计划地选送部分人员到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单位挂职或进修。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绿谷新秀”创业创新支持,“绿谷新秀”在培养管理期内,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一定额度的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开展学术交流、培养进修和科研研究。
第十三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帮带“绿谷新秀”制度,“绿谷新秀”可在创新能力、科研方法、专业技能等方面接受更高层次人才的帮带指导,以便更快成长成熟。
第十四条 “绿谷新秀”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在项目立项、学术交流、团队建设、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绿谷新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协、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绿谷新秀”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绿谷新秀”年度考核制度,市科协提出年度和期满考核目标,“绿谷新秀”按时提交考核材料,市科协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绿谷新秀”报告制度,“绿谷新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情况告知市科协,以便信息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培养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绿谷新秀”,自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绿谷新秀”称号,并终止相关待遇: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培养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绿谷新秀”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绿谷新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